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547,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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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月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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