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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佳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邦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謝邦昇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利息起算日、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以及請求標的金額之由來並提出相對人謝邦昇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8月7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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