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708,2015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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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美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學叡
盧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一)緣債務人盧學叡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盧添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1 筆貸款金額為22,000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
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1.5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盧學叡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4 年03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9,213 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盧
添貴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
便。謹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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