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意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設立登記相關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或契約關係請求,如為前者,請提出系爭支票全部退票理由單影本;
如為後者,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並提出契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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