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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祥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系爭支票所載之受款人,請釋明請求票款之依據,如係因受款人背書轉讓取得支票,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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