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831,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逸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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