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839,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樹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四個月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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