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84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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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百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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