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86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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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秋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昭榮、姚柏丞、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梁 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散前、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

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請提出合作決定書及合購確認書以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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