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章大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王明敏是否連帶請求,若是,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稱。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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