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01,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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