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28,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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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謙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金(即陳萬吉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簽章。

二、提出陳萬吉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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