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930,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高郡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秉家(即李燕隆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