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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政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力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李橋生是否為債權人?如李橋生僅為怡政工程行之代表人,聲請狀上李橋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二、陳明郭琦玟是否為債務人?如欲對郭琦玟個人請求,請陳明對郭琦玟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
如郭琦玟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郭琦玟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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