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03,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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