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010,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茗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支票發票人為「金百峰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相對人「樺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為請求,似屬無據。

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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