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126,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御點王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簡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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