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16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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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淑月(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李美菊(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林張芙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惠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永仰(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淑華(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張永美(即張日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仁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向所屬法院查詢聲請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四、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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