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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芳(即陳進達之繼承人)、陳振美(即陳進達之繼承人)、陳振成(即陳進達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一)之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
動用循環利息之計息期間、利率;
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釋明請求標的(二)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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