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177,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振芳(即陳進達之繼承人)
陳振美(即陳進達之繼承人)
陳振成(即陳進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進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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