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208,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飛享股份有限公司)、林璟蕙、楊世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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