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22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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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紹耿
陳怡寧
陳慶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陳中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己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

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

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

本件債權人計3 位,扣除己繳裁判費500 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2 位債權人各應補繳500 元,始為適法。

三、請求標的第二、三項請求利息及違約金正確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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