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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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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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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年息(百分比)│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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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874元│104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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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9,608元│104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1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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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 年8 月5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35 │
│003 │2,035元 ├────────┼────────┼───────┤
│ │ │104 年 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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