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263,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黎嘉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瑋倫、洢汀達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吳瑋倫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狀附票據之發票人非吳瑋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