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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富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出奇娛樂有限公司、許又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合約書及協議書當事人均為「出奇娛樂有限公司」,許又尹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欲對許又尹個人請求,請陳明對許又尹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僅欲對出奇娛樂有限公司為請求,聲請狀上許又尹應列為法定代理人而非債務人。
二、陳明請求利率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約定,法定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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