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5357,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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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美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美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係本於借貸或票據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如本於借貸關係,應釋明借貸契約成立、生效時及履行期。

如本於票據關係,應提出支票背書影本以釋明支票經受款人背書轉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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