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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相 對 人 黃大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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