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建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建信、徐佩珊、徐士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附證物名字與狀載徐佩珊不符,請陳明正確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