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211,2015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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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婉如
顏婉婷
顏毓君
蕭雲飄
蔡宜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秉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志潔
周浩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婉如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婉婷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毓君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蕭雲飄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宜珊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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