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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務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一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素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素芳座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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