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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首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11月18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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