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314,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首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年11月18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