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縉宜、侯萱遙、江秉諭、江國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提出就學貸款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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