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進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聯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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