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21710,201512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秀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申請書信用卡契約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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