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1716號)( 一) 、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 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
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
敘明。
( 二) 、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 0000 :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利息。
( 三)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10月12日止,尚有新臺幣4 94475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