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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蓓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顧蓓燕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7581 │ │1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1849號)(一) 債務人顧蓓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11月23日止累計70,108元正 未給付,其中67,581元為消費款;
2,527 元為循環利息( 2015/8/2 5~2015/11/23 );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契約及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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