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政造工程有限公司、李政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李政居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陳明正確之。
二、提出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對吳章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