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16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佩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為邱佩芬或邱佩分?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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