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繼,1885,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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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鄒宜學
鄒鎮宇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彭俊豪之女彭影之除戶謄本。

(三)提出如何知悉為被繼承人彭俊豪之繼承人之證據。

(四)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之送達地址或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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