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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芳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李芳成之父李良玉、母李廖旭、兄李芳興、姊張李好款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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