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聲,1188,2015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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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李成輝
相 對 人 李浩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可轉讓定期存單三紙」之記載,應更正為「可轉讓定期存單五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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