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聲,1591,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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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91號
聲 請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相 對 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6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 488號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63號案卷審核,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963 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追加,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8號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88號裁定上訴為不合法,駁回其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抗字第8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告確定。

聲請人並已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受理,於103年4月28日裁定,並於 103年 5月19日確定,本件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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