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聲,1592,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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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景連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景連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田景連已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至聲請人於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自得另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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