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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王鏘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澎湖縣白沙鄉○○段00○號建物之原始及歷次建物登記資料。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本件財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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