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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暫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騏焱
代 理 人 古乾樹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暫時處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暫時處分之本案請求並繳納聲請費用(參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否則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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