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家聲抗,108,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李敏碩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40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
國104年10月19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