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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王重信義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虹妮、王虹琪、王啟昌、王虹黎間聲請給
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費用,逾期未繳納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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