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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何鴻毅
相 對 人 何侃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為標準徵收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本院經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並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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