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家親聲,27,2015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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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月美
代 理 人 許宏宇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黃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2頁理由欄三、倒數第7行至倒數第6行關於「陳思婷」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懷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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