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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陶芷鈺
陶柏偉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相 對 人 陶春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陶芷鈺、陶柏偉對相對人陶春勇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二千元,上開裁定並已於同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陳秀英住所地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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